8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起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4起“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督促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案例一:延吉市王某等4人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
近日,经群众举报,延吉市应急管理局在延吉市朝阳川镇一民房内发现1个油罐和4个吨桶内存放约33吨疑似甲醇(危险化学品)的液体,执法人员立即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并对现场存放的液体进行抽样取证,经检验该液体系甲醇,延吉市应急管理局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查,该甲醇系陕西省某公司和河北省某公司共同所有,由王某等4人负责经营管理。这两家公司虽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方式均为票据经营,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且存放地点为居民聚集区,未经设计、审批,现场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设置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王某等4人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等规定,延吉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延吉市公安局办理。目前,王某等4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延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长春市双阳区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与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赵某在一小区内正在使用私自改装车辆为私家车辆加油,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对赵某私自改装车辆和所载汽油约562升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赵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经营汽油(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等规定,双阳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办理。目前,赵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公主岭市王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拘
近日,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不锈钢加工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王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执法人员立即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加工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工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王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在李某某处购买,二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等规定,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主岭市公安局办理。目前,王某某、李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吉林市丰满区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拘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某电力设备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姚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系购买所得,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等规定,吉林市丰满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办理。目前,姚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吉林应急管理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