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子女能否通过遗嘱继承?

发布时间:2023-03-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日前,阜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程某与肖某婚后生育二女程某平与程某辉,程某在某村有宅基地一块,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系程某与肖某婚后共同建造。程某平与程某辉在婚后先后将其户口迁出。后肖某与程某先后去世,程某生前立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留给其次女程某辉。后因宅基地纠纷,程某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并继承程某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对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的一种分配,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本案中,程某名下的宅基地,因属农村集体所有,程某无权处分。对于程某与肖某婚后共同建造的现有房屋,因肖某与程某先后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程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的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原有房屋不允许翻建及新建,只能维修加固,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经过承办法官对原告详细说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程某辉主动申请撤回了要求继承宅基地的诉讼请求。

  (运思静)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