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旁系亲戚能继承遗产吗?丨小案大道理
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离世后
留下的大笔遗产
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他们有权继承吗?
这些遗产应该怎么分?
(点击观看视频)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
张老伯因病去世
他一生未婚
无子无女
无直系兄弟姐妹
父母也早早过世
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
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张丽表示
在张老伯生前
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
为他洗衣做饭
陪他聊天说话
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对此却不予认可
三方争执不下
故张丽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姑姑张红则表示
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
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
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张老伯去世后
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
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弟朱强同样坚称
自己一直在照料张老伯
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
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
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
自己多次帮其清洁
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
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法院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扶养活动主要包括
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
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
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
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
但恢复较好
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
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
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
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
且照料活动较少
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
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
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
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法院认定
虽然原被告各自对被继承人
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
但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
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水平
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
故驳回了张丽的全部诉请
法官心语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关键看是否扶养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本案中,张老伯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在这种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未达到扶养较多程度,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警醒、告诫为人子女、亲属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
2.血缘不是唯一“标准”,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在法定继承中,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组织所有。张老伯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张老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