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侵吞公款潜逃,
改名换姓“隐居”多年,
再次出现时,
摇身一变成为商贸公司老总,
非法集资专门诈骗老年人。
这样离奇的情节不是电影,
而是真实的案例。
防不胜防,
70岁娭毑一步步踏入养老诈骗陷阱
(一)
70岁的许娭毑在一次和同龄人的闲聊中了解到,湘潭市有一家商贸公司进行养生推广,去了有礼品相赠。于是,许娭毑和一些老年人参加了这个公司组织的养生推广会,得到了杯子等小礼品。
参加几次之后,公司负责人王某邀请许娭毑缴纳1000元会费成为会员,便可获赠氨基酸口服保健品。于是,许娭毑毫不犹豫缴纳了会费。
之后,公司负责人王某带着许娭毑和其他老人参观炎陵黄桃基地,向他们介绍这些基地都是公司的资产,如果出3000元就可以买下一棵桃树3年的经营权,随后又带着他们参观了郴州、衡阳老年公寓,宣称都是公司的资产。
亲眼目睹了公司的“雄厚”实力后,许娭毑回到湘潭又花20万元成为公司的高级会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王某承诺付给她高额利息。
高级会员凭据
最开始几个月,许娭毑的确拿到了利息,但没多久公司就不知搬到哪里去了,王某也联系不上了。她甚至不知道,王某其实根本不姓王,一直以来使用的是化名……
匪夷所思,
侵吞公款潜逃26年化身骗子诈骗老年人
(二)
让我们从许娭毑的视角换到王某,不对,应该是齐某的视角,事情是这样的。
齐某系原天津某化学厂干事。1994年8月28日,他受单位委派前往重庆参加会议,随身携带经费22000元和一张银行卡,本应于9月5日回厂复命,却一去不复返从此与单位和家属失去音信。原来,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2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还从银行卡取现消费20552元,以上款项共计42551元至今未还。此后,齐某改名换姓“隐居”到湘潭生活,家属们以为齐某早已离世,甚至在公安居民信息系统中都“查无此人”。
2016年,湘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齐某经周某(在逃)邀请担任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周某安排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公寓楼假借公司名义推介养生活动,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小礼品等手段笼络感情,同时在组织宣传公司的活动过程中,假称株洲炎陵县、衡阳地区、郴州小埠等养老基地为公司资产,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展高级会员入会,与客户签订《健康养生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返本付息,同时赠送会员服务费18%-24%的增值服务代金券(实际支付方式为以现金形式按月利率1.5-2%按月支付利息),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7年10月,湘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投资人返本付息,湘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接手相关业务,齐某继续担任湘潭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过程中,齐某对外宣称湘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继续以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吸收会员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清偿会员本金。
经审计,湘潭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收取高级会员服务费62人73人次,非法集资金额共计1668400元,齐某任职期间获利96360.15元。
部分高级会员账目表
法院判决,
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贪污罪
(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在湘潭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销售老年产品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数额较大;身为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贪污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违法所得96360.15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追缴贪污罪中违法所得40552元。
被告人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湘潭中院、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