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只要我没钱/没感情,骗子就骗不到我?这么想就大意了……
有人说,只要我不谈恋爱,
骗子就骗不到我。
还有人说,只要我不乱投资,
骗子就骗不到我。
但如果是“杀猪盘+虚假投资”一起上呢?
这不,
又有不少人上当了。
案例一
2020年3月,男子刘某纠集谢某、郭某、张某、袁某、何某某、罗某偷渡到缅甸。在“山哥”(未到案)的安排下,几人组成一个团队,经“超哥”(未到案)培训后,在缅甸某地以诱使他人投资外汇为由诈骗钱财。其中刘某为该团队代理,负责采购诈骗所用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及上述设备的故障维护;另外六人系业务员,负责在网上寻找被害人并实施诈骗。
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业务员通过微信、抖音、钉钉等聊天软件加好友,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和对方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诱使对方“炒外汇”,让对方在火币APP上注册并充值买币,再让对方将币划转到公司控制的“火线资本”APP,公司再将对方的币吞掉并出售变成人民币。
骗子们从国际金融聊到keep健身
2020年4月7日至-17日期间,谢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7万余元,一举升职为“组长”。2020年7月25日,郭某在谢某的协助下,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6万余元。此外,袁某某在明知刘某的钱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转移。
裁判结果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谢某、郭某、袁某、何某某、罗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某、郭某、袁某、何某某、张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刘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谢某等人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袁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0年3月至7月,林某誉、吴某耀、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林某童、林某炽、吴某德、王某水、何某灿等10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四川租赁多处房屋作为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几人分工明确,其中林某誉提供资金,负责购买、操控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及百合网、陌陌、探探账号等作案工具,支付租房、机票、生活开支等费用;林某旺、吴某财等人负责一起招募、组织、培训人员;陈某春负责租赁房屋、接送人员;林某童、吴某德、何某灿、王某水、林某炽等人则充当“聊手”负责聊天。
“聊手”们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后,谎称自己是单身离异女性,掌握了网络赌博平台的漏洞,逐步诱骗他们至林某誉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充值,进行网络博彩。一开始被害人会赢一点钱,等到加大投注,林某誉就操控后台使其无法提现,或者以“解冻账户”为幌子诱骗继续投入资金,得手后便销毁作案工具,转移窝点,洗钱取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统计,林某誉、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7.26万元;吴某耀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40万元;林某童、吴某德、何某灿、王某水、林某炽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3.02万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誉、吴某耀、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林某童、林某炽、吴某德、王某水、何某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林某誉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上两案是典型的“杀猪盘”+“虚假投资”相结合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准备好人设和交友套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投资或者参与网络赌博,“高收益”的背后,其实是骗取钱财的目的。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应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的投资“高收益”“高回报”,应在国家认可的正规平台开户投资,拒绝网络赌博。
来源:湖南高院刑二庭、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