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明)日前,叶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办法官初尝“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与高效甜头,并且给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当事人双方十分满意。
民事审判庭法官郑志成分配到一件原告颉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后,当电话联系原告欲定开庭时间时,才知道原告虽然在叶城县居住,但是原告系四川达州市人,目前正在四川达州市工作。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原告表示正在上班、无法请假、专程回叶城县参加诉讼不方便。双方均同意法官主持、电话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反复征求双方当事人就解决实体问题的意见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认定金额、还款时间、不执行调解协议将要承担的后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在书面协议上签字认可;法官将调解协议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给原告指定的住址,原告收到并同意调解协议签名后邮寄回叶城县人民法院。随后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被告当场签收;法官再将民事调解书正本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给原告指定的住址。
本案的调解、审理,原、被告没有见面,通过“信息化”的便利,顺利庭前调解结案,并且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签收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实现了高效、便民利民的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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